
7月24日,财政部与国税务总局联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21号公告”),在财富管理行业引发巨大震动。紧随其后内蒙古家具封边胶厂,国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申报缴税的具体操作路径。
21号公告的核心逻辑其实非常清晰——穿透信托的法律形式,直接对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征税。公告条开宗明义:“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21号公告发布后,些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迅速嗅到了“商机”。他们边渲染离岸信托“重税”恐慌,边向富豪们兜售所谓的“替代案”——境内民事信托,声称“让儿子当受托人”“利用近亲属间税政策”,可以实现“几乎为”的设立成本。
这套说辞,本质上是在用“新瓶装旧酒”,试图在被21号公告封死的逻辑缝隙中,寻找新的“避税后门”。
21号公告法理很简单
21号公告之所以让整个财富管理行业震动,不是因为它创造了新税种,而是因为它厘清了过去的模糊地带。
是在设立环节,装入即交税。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法理很简单:财产从个人名下转移到信托名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税法不认“信托是立主体”的法律形式,只看经济实质——财产的实际控制人变了没有?没有,还是您自己。但法律所有权确实转移了,那就视同“转让”,增值部分该交税交税。
21号公告二条还堵死了个漏洞: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并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这表明,想通过壳公司代持再装入没用,照样穿透。
二是在存续环节,赚了就要交,不分也要交。
这是21号公告“狠”的条。四条明确规定: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内蒙古家具封边胶厂,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理同样简单:过去很多人把信托当成“保险箱”——收益在箱子里滚存,只要不拿出来,就不交税。但现在不行了。这个箱子是透明的,里面的收益视同本人收益,每年都得申报纳税。已经申报过的收益,未来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
厉害的是三条“不得”:财产转让的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哪怕信托当年账面上没赚钱甚至亏了,只要底层资产发了股息,您就得自掏腰包在国内交税;所有管理费、律师费,分钱都不能用来抵税。
三是在终止环节,清即交税。
信托终止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居民个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换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计征个税。居民个人死亡后,若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人承继的,同样需要缴税。
市场在什么“新案”
21号公告发布后,些律所等中介迅速调整了营销话术。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离岸信托要交这么多税,那咱们别去境外了,在境内设立‘民事信托’。让您儿子当受托人,根据67号文,近亲属之间转让股权可以低价甚至偿转让,设立环节的个税几乎为。控制权还在族手里,运行成本还低,多好!”
这套案看起来很有道理,但细究之下,漏洞百出。
漏洞:偷换了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67号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十三条确实规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但问题是:67号文说的是“转让给近亲属个人”内蒙古家具封边胶厂,不是“转让给近亲属担任受托人的信托”。
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前者是个人之间的赠与或买,万能胶生产厂家后者是将财产权属从个人名下转移到个立的法律实体名下。67号文的税政策是否适用于后者,税务机关没有明确批复。将两个质不同的行为强行画等号,这是在拿客户的税务安全做赌注。
漏洞二:视了21号公告的“穿透”逻辑。
21号公告的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不看信托的法律形式,只看资产的实际出资、控制权和经济利益归属。
如果税务机关按照同样逻辑审视“境内民事信托”,将会看到:父亲把股权装进了儿子管理的信托,但父亲仍然是实际控制人,信托收益终仍然归属族。该架构的经济实质与离岸信托本质差异。
虽然21号公告文字上约束的是“离岸信托”,但“实质课税”是贯穿《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境内民事信托的门个税征管规则,该域存在政策模糊地带;但如果认为境内民事信托可以成为规避21号公告监管的“法外之地”、默认监管部门会留下个巨大的政策漏洞,这显然不符本次政策的监管向。
漏洞三:制造了个大的法律风险。
即便退万步,假设这个案在设立环节真的不用交税,那后续呢?“民事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要不要交税?如果信托持有公司股权,公司分红进入信托,这笔钱谁的?按照“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认定这笔收益仍然属于实际控制人(父亲),要求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麻烦的是,如果未来税务机关认定这个架构“不具有理商业目的”,纯粹是为了规避纳税而设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八条反避税规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理法进行纳税调整——不仅要补税,还要加收利息。
为什么机构要这么做
21号公告的出台,对财富管理行业是次洗。过去靠“离岸信托避税”点吃饭的机构,突然发现自己手里值钱的“产品”失了。怎么办?
招:制造恐慌。把21号公告渲染成“灭顶之灾”“财富腰斩”内蒙古家具封边胶厂,让富豪们睡不着觉。
二招:兜售“新案”。在恐慌中出个看似规、实则充满不确定的“替代案”,收取额咨询费。
三招:责声明。文章后定会写上句“法设立、规运行是基石”“不要为了避税而设立信托”之类的话,看起来客观中立,实际上是在给自己留后路。客户真按这个案操作了,未来被税务局追缴时,这些机构早撇清关系了。
给富豪们的几点提醒
,信托的核心是风险隔离与财富传承,不是避税。
21号公告剥离的是离岸信托的避税,并不否定其传承与管理。如果设立信托的目的是族企业平稳传承、资产隔离保护,那只需要重新评估税务成本。如果目的就是为了少交税甚至不交税,那21号公告之后,这条路基本走不通了。
二,不要相信任何“成本装入”的话。
21号公告已经把离岸信托的税务规则写得清清楚楚。任何声称能“绕过”规则的案,要么是在赌税务机关不会查,要么是在赌法规有漏洞。赌输了,买单的是自己。
三,警惕“新瓶旧酒”式的营销话术。
当有人对您说“离岸不行了,咱们做境内的”“让儿子当受托人就能税”时,问对三个问题:
“67号文的近亲属税政策,适用的是转让给个人,还是转让给信托?税务机关有过明确批复吗?”
“如果税务机关按照实质课税原则穿透这个民事信托,认定实际控制人还是我,那存续期间的收益要不要交税?”
“您的案有税务总局的书面认可吗?如果未来被纳税调整,谁来承担补税和罚款的责任?”
能答上来的,才是真业;答不上来还顾左右而言他的,就要好好想想了。
21号公告的出台,是财富管理行业从“避税驱动”走向“规驱动”的分水岭。对于真正需要信托工具来实现族传承的企业来说,这不是坏事。当市场不再被“避税话”所裹挟,真正的业价值才会浮现出来。
别被那些试图把水搅浑的人带偏了向。法理不复杂,复杂的是人心。
(作者系财税行业资人士,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举报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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